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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犯与正犯分别处于我国和德日刑法共同犯罪人的核心地位,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关系。在德日刑法史上,正犯的内涵经历了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的演变。随着重要作用说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成为学界通说,正犯的认定标准倒向了实质客观说。德日刑法中的正犯与我国刑法中主犯的界限日益模糊,呈现出"正犯主犯化"趋势。该趋势的形成与哲学思潮由自然(实证)主义向新康德主义的转变有关;在刑法领域,该思潮的转向主要通过把刑罚的合目的性引入到犯罪论的方法,以化解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冲突和消弭"李斯特鸿沟"。"正犯主犯化"趋势对我国共同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不能以德日刑法中的正犯、共犯概念代替主犯、从犯的规范用语;另一方面,不能割裂定罪与量刑的关系,引进所谓的"双层区分制"。对于外国刑法理论,应该在明确该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发展动向的基础上,回归到中国的具体现实,结合具体问题分析我国刑法的优劣,再做出坚持还是借鉴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赵星  ;胡宗金 《求索》2014,(10):111-116
构成要件是德日刑法中的重要理论成果。在德日刑法中,构成要件位于三阶层犯罪体系的第一个阶层,该理论的内涵深刻影响着其后的犯罪论阶层的构建。我国刑法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必然会在此领域与德日刑法理论展开交流和碰撞,学习和借鉴在所难免。在学习和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谨慎的借鉴和使用外国的构成要件理论。只有这样,我国的刑法理论才能够在借鉴其他优秀思想的同时,保留自己的特色,实现传统和创新之间的有机互动和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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