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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定违法性认识属于归责要件的前提下,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体系定位并非毫无意义,其涉及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应当被列为超法规的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一方面,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由于存在本质的不同,应归于不同层次;且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与我国当前刑法第14条规定并不相符;另外,故意说对规范责任论的误解等都说明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在四要件中难以寻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依存的责任要素,但在犯罪论体系修正呼声高涨的背景下,修正现有刑法体系实有必要;同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责任要素,不但不会导致放纵犯罪,相反还有利于预防犯罪机能的实现;此外,将其纳入到责任要素中,有助于对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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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解释,主观解释论过于机械地理解立法原意,往往忽略了刑法的适用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联;虽然"以主观限制客观"或"在主观的基础上纳入客观"的折中解释在应对网络犯罪上显露出一定的优势,但实则是一种非必要的折中,反而不当限缩了网络犯罪的范围,导致难以有效规制网络犯罪;针对网络空间中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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