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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实践问题:甲公司欠乙公司、丙公司到期债务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甲公司同时还有10万元未到期的企业债券待偿付。乙公司因求偿不能,状告甲公司后胜诉,依法取得对甲公司的强制执行偿付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丙公司闻悉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经查,甲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资产仅值30万元。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丙公司的要求是否有理?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清偿问题是否不予考虑?(假设债券没有担保)判决的效力与其他债权人求偿权的关系如何? 理论问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何时?是以判决书下达为准还是以执行完毕(交付)为准?对强制执行我国究竟采取优先主义、还是平等主义抑或折衷主义乃至另辟他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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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某(女,二十七岁,某大学学生)系1972年下乡的知识青年,因办理病残回城手续,经多次申请,县里未批,后转托王某(男,三十九岁,司机,已婚)与其代办,王某利用黄某回城心切,多次将其奸污,黄某忍辱没有告发。黄某回城后,王多次去黄家无理纠缠,并要求黄某断绝所交男友,当他的小老婆,遭到黄某严辞拒绝。一天,王某又来胡搅蛮缠,要求发生两性关系,并抱住黄接吻。黄某十分气愤,将王舌尖咬了一口,并发生撕打,这时黄妹从外面进来,其姐说:“他要强奸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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