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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证责任的负担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导致该类案件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比较难以把握。一般说来,作为 原告,应就其是适格诉讼主体、所要求保护的信息是 商业秘密以及被告采取了不正当于段获得其商业秘密 等负举证责任。在不能直接证明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 时(这往往是最难证明的),则应证明被告使用的信息 与其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性,且被告存在获取其商业秘 密的条件,也就是类似于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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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商业秘密是继专利、商标、版权之后新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视为企业的生命。同时,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也被看成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因而为各国政府和投资者所普遍重视。然而在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中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一方面,使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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