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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危机后,各国在银行风险处置的理念和处置措施上已取得一定共识,但由于国情差异,各国相应具体制度设计有所不同。历史上的金融危机在相当程度上是监管俘获的产物,银行风险处置立法可以缓解监管俘获问题,但同时也应充分意识到处置机构之间可能涉及机构竞争与利益冲突问题。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与《金融稳定法(草案)》在部分吸收域外风险处置措施的同时,制定了银行风险处置机制,但这些规定仍存在一定缺陷,并可能影响相应制度建构的客观实现效果。路径依赖和公共选择理论可以作为理论工具,分析我国银行风险处置的立法模式选择和深层次的制度考量。从形式与实质双重角度而言,立法模式、处置机构的权力配置、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涉及不同主体在风险处置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力量对比并且影响条款的最终内容。故此,应通盘考虑银行风险处置制度的建构与立法目标,以更好地实现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2.
金融危机推动了金融监管体系变革,英国银行监管体系经历了从非正式监管到法定监管的过程。中央银行在银行监管中的角色也经历了深刻的变化。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变革将让英格兰银行在银行监管和危机管理中发挥更大的角色。  相似文献   
3.
银行业的特殊性、传统的公司破产程序的缺陷以及政治因素是银行特殊破产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其中的政治因素系根源于银行业、监管机构与政治家们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历次的金融危机也逐渐地推动这一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目前,世界各国适用该制度处置“问题银行”已成为各国银行破产立法的趋势.该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银行的资产而且具有较好的实施效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削弱了市场机制对银行的约束、增加了银行的融资成本,而且程序方面的正义与公平性亦相对缺失.实践中,行政机关所主导的银行特殊破产程序,以行政重整为特色,从而弱化了法院、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地位.英国、美国的银行特殊破产制度各有利弊得失,我国应当在充分借鉴两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银行特殊破产制度的发起标准和适用范围,建立有效的机构间协调机制,并为银行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应的救济.  相似文献   
4.
苏洁澈 《法制与社会》2014,(22):219-220
我国当前金融法教学存在重理论而与实践相脱节,教学方式和内容陈旧等弊端。为改进金融法的教学,应当完善当前的教学内容,更新金融法知识体系,并引入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发挥学生在金融法教学中的主导位置,并为学生创造与金融实务部门交流的机会,使金融法教学与金融实践相结合。  相似文献   
5.
有效的银行破产制度对于处置金融危机有着重要意义。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大部分欧洲国家通过立法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广泛地处置问题银行的权限。监管机构行使权力可能损害破产银行相关方(股东、存款人以及债权人)利益。欧盟法为破产银行相关方追究监管机构的国家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欧洲法院所确立的国家责任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破产领域。这给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处置银行破产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同时给银行股东提供了直接的保护。对银行破产中的国家责任问题的处理,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间的平衡和银行破产中相关方的责任分担。  相似文献   
6.
论银行监管机构的侵权责任——以银行破产和英美法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管者在银行破产中享有巨大的权限。在许多国家,利益受损的股东或存款人针对监管者提起侵权之诉,银行法赋予监管者豁免是受害人败诉的主要原因。给予监管者一定程度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保护不应使得受损方不能获得实质的救济。从经济、政策或正义层面来看,给予监管机构侵权责任的绝对豁免并不合适,绝对豁免与金融体系稳定、效率和正义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在维持效率的同时,应当分析受害人和监管机构在损害过程中的角色,而不能采取过于僵硬的绝对豁免的方式,以实现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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