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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云忠  苏肖 《河北法学》2004,22(4):84-87
正规的法学院教育在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家,实现法律家之治的进程中意义重大,因此颇受各国重视。但是,我国由于多层次办学等诸多原因,造成法学院教育的地方化:学生招收、培养、就业地方化及法学教授的地方化,从而不利于法学综合素质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甚至会影响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实现。应当统一法律教育,实行法学院教育的国家化,将法学院教育的管理权收归国家,并采取所有的法学院在全国招生、全国就业和某些特殊限制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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