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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焱  苟红兵 《中国司法》2008,(12):43-47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照国际社会反腐败成果,我国在反腐败刑事法治的构建中,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法》,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法》,这部法律应当集实体法和程序法、预防功能与惩治功能于一体,在这部法律的刑事实体立法方面,反腐败罪名的设立应当是其中的重点。为确保反腐败刑事法治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行《刑法》的罪名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对部分反腐败罪名进行重构,二是要对部分罪名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确保《反腐败法》刑事实体内容的合理建构。  相似文献   
2.
案号一审:(2006)萧刑初字第1616号国家工作人员在被调离原任职务后,采用骗取手法,单方面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掌管财物的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间接正犯还是片面共犯?笔者侦  相似文献   
3.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执法与执业的关系,是公权与私权相抗衡的关系。“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作为一种服务,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它是需要犯罪嫌疑人支付对价来购买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十三条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这一定义,是我们认定犯罪和区别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但是,对于“但书”内容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解读,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剖析两种解读分歧的缘由,其焦点之争主要在于“但书”行为是否是刑法调控的范畴。两种解读,不仅影响着刑法的禁止性行为划分问题,也影响着我国犯罪群体与非犯罪群体的划分,同时,还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起着巨大的制约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对“但书”的内涵和处延进行反思。一、有违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两种解读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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