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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基本法层面规定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作为既是权力又是手段的调查核实,其有效运行必然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使得该权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尽如人意。本文在阐释调查核实权权能属性和行使原则基础上,旨在对调查核实在案件事实审查和法官违法行为审查中各自样态进行区  相似文献   
2.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各要素的基本内涵(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内涵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调查权是最核心的要素。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指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即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的权力,属于依法律授权而享有的一种工具性权力。特点在于:一是调查对象的特定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仅针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下文将详细限定司法工作人员范围)。二是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民行检察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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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都知道,官司无论输赢,只要觉着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除了可以向法院提请再审外,还可以向从事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过抗诉(就是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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