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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事业干部。2005年下半年到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从事征地拆迁工作。被告人廖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某村被征地拆迁户。2006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担任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公室廖某某所在等村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9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对廖某某所在村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和登记时.廖某某同时提供了一个面积为262.2平方米已经声明作废的砖混结构房屋产权证,请求袁某某上报申请补偿,并许诺事后会将多得的钱分一部分给袁某某表示感谢,袁某某一并收下该房产证。后经廖某某多次要求,袁某某在经办的廖某某家构附着物清理表上添加了该面积为262.2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园区办工作人员按照登记内容与廖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开具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领款单。廖某某因此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56635.2元。事后廖某某通过他人转交给袁某某22000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某与廖某某应以贪污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定贪污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定行贿罪。该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袁某某、廖某某犯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接受被告人廖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人谋取利益56635.20元。收受袁某某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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