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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其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基础,也是整个仲裁程序包括其结果——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石。但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仲裁协议的形式或内容存在着瑕疵。由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些瑕疵往往使得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落空,仲裁协议陷入无效的境地。本文试就一案例的分析,探讨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认定,并对《仲裁法》的不足加以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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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属于法理学上的一个概念。区别于实质正义而有着重要的独立意义,体现着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处理国际及区际私法案件时确定管辖权的一个重要指导规则,在英美法系广泛适用,并得到少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同。该原则体现的程序价值,对我国随着对外开放和港澳的回归,国际和两岸三地民商事案件日益增长的现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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