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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待罪犯要坚持可改性与难改性的两点论,既要看到罪犯的可改性,又要看到罪犯的难改性。在可改性与难改性中要坚持重点论,就罪犯来讲,难改性是其主导方面;就可改性来讲,改造机制的作用力是其主导方面。只有正确看待罪犯的可改性,才能提高干警的责任感、主动性、创造性。只有充分估计罪犯的难改性,才能对罪犯的反社会性保持清醒的认识,着力抓好立场观点的转变;才能对罪犯的反抗保持应有的警惕,牢牢掌握改造的主控权;才能对罪犯改造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坚持不懈地实现预定目的。  相似文献   
2.
宋行  萧凌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5):123-126
监狱的刑事执法和改造职能,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既是特定的法律人,又是行政管理者,更是综合性极强的以特定的“人”为对象的社会专业工作者。因此,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具有法律、行政和社会职业的多重属性。监狱人民警察职业是一个职业岗位群。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化建设,必须依赖于监狱人民警察的专职化、专门化和专业化完成。就个体监狱人民警察而言,一方面专业与职业对接是其完成职业化所必要的,另一方面还需要和谐的职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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