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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后句下异议股东的购买应当不可拒绝且应按照同等条件来购买,因此实际上是一项优先购买权。结合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下实际上是设置了两项优先购买权,为协调其相互关系应对相关条文做限缩解释。对于这两项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分析,则必须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重要影响和前提性意义。按照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传统划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下的优先购买权都仅具有债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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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中国证监会针对做市商的市场操纵行为作出了首单行政处罚,但该决定实际仍未明确如何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厘清证券做市交易与市场操纵行为的关系。虽然做市商的流动性供给和定价功能,会导致做市商对证券价格的内心价值判断与其做市行为客观所表达的观点产生不一致,但该种不一致乃是为履行积极义务所致,因此也就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在逻辑上也就不属于市场操纵。是否存在操纵的故意,同时也就构成了在事实上区分证券做市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关键。而该项事实认定在新三板市场上应当考虑到低流动性的市场环境、持续双向报价的积极义务、中央交易对手的特别安排、调节库存的客观需要等特殊因素,设置异于通常事实认定标准的特别要求。虽然该种做法存在发生假阴性错误的风险,但从协调假阳性错误及假阴性错误的逻辑和方法来看仍是妥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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