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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收帐款是一种债权。虽然现行《担保法》没有明确指出应收帐款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建立应收帐款抵押的法律制度,既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又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担保利益。英国法关于应收帐款抵押的法律制度,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虽然浮动抵押的概念尚未在我国得以肯定,但区分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有助于充分理解应收帐款抵押的含义。此外,应收帐款抵押不同于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帐户抵押。为了论述上的方便,本文假定公司(债务人)向银行(债权人)贷款,公司则在其应收帐款上为了银行的利益而设立担保。  相似文献   
2.
析英国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公司目的,历来存在着两种模型股东主导型以及利害关系人主导型.不同的公司目的决定了公司法对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程度.在我国,近些年来,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范例.英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立法发展,加深了我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英国最新的公司法作出了不同于传统模型的规定,对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葛伟军 《中外法学》2010,(3):467-479
@@ 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后,虽然扩大了出资的形式,但是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符合该法允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现实生活中,却早已出现了将债权作为出资的先例.这种先行于立法的实践,最终反映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中.  相似文献   
4.
5.
6.
将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交给其他股东决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也有缺陷。显名问题,可以由股权代持的性质来决定。股权代持的性质,主要为信托或代理。如果代持设立了一项信托,那么实际出资人不得要求显名;如果代持构成了一项代理,能否显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存在一个困境,即投资权益与股权分别归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而导致的股权代持性质与双方法律地位,无法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解释。借鉴英国法解决该困境,主要有三个优点:一是确定了代持的性质是假定的归复信托;二是厘清了名义股东作为受托人,对实际出资人负有受信义务;三是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作为受益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背景〕欧共体与日本认为美国的《1916年反倾销法案》第8部分与美国在适用协议中的义务不相一致。1916年法案允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在美国境内以“实质性低于”在相关的海外市场相同产品的价格出售外国产品的行为提起民事与刑事诉讼。欧共体声称1916年法案违背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Ⅵ:1和Ⅵ:2条,《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协议》第1、2.1、2.2、3、4和5条,以及《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XⅥ:4条。或者,欧共体声称,1916年法案违背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  相似文献   
8.
9.
葛伟军 《法学》2023,(2):90-103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相互影响。如具备股东资格,可以推定其享有股东权利,但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可导致资格的确认。股权在三种层次上被混用:出资份额或股份、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广义上的类别权利、股东权利。对股权享有利益的人包括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以及股权利益分享人。名义股东为法律上的股东,享有法定利益。实际股东享有股权的受益性或物权性利益,而股权利益分享人的利益主要是契约性或身份性利益。根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信义关系,实际股东又可以分为受益股东和非受益股东两大类。应当在厘清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以及股权等概念的基础上识别实际股东,平衡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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