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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峰 《法治研究》2006,(10):33-35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律师见证已经成为律师经常性的业务工作之一。但是在合同见证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统一性欠缺及低层次立法两个不足。从统一性讲,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仅可以作为律师办理合同见证业务的参考。从立法层次上讲,只有个别地方部门规章对此有相应的规范调整。这其中,以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广东省《关于规范我省律师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为典型。面对如此立法薄弱与实务需求不相适应的现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反思合同见证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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