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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时,往往只注重在经济、物质方面给老人以扶助和供养,而对老人精神方面的“赡养”有所忽视,这是不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在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说的赡养扶助,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三项内容,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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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常常碰到有些人把执行费与执行费用等同起来的情况。其实,执行费和执行费用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执行费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为执行所必需的法定费用。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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