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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存在着案件范围太小、择一性及默示协议不明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权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自由有可能被经济上的强者所利用,以便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审判地点。因此,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出现。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民事纠纷的多样性,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必须相应于当事人的需求而多元设计.人民调解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力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瓶颈.最高人民法院试点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审查确认机制仅解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人民调解协议转换为执行依据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的非讼机制结果的执行.应通过特殊的执行许可宣告程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等非讼机制结果的强制执行力,使诉讼与非讼具有一定的衔接转换可能,以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够适时和适式的实现,既能减少法院的司法负担,又节省当事 .人进行诉讼的劳务费用支出.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存在着误区。撒诉具有使因起诉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溯及力,应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申应明确规定:“撤诉后,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视为不重新起算。”  相似文献   
4.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5.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解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民事诉讼核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之际,以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事实为基准,借鉴法律目的性限缩解释学,将当事人具体为原告人和被告人,将要证明的案件事实限缩为案件要件事实,要求诉讼请求提出者和抗辩者对案件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明确否认者无须举证。  相似文献   
6.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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