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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中国,商会扮演着工商制度安排和变迁的参与者角色.具有制度供给和需求双重身份的性质和特征.商会参与公司立法取决于内外因的交互作用:商会本身所具有的参与法制现代化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是其参与立法的根本前提;而政府对商会的职能定位是影响商会参与程度和效果的重要因素.商会通过自拟商法活动和其他参与形式,积极推动公司立法的健全完善,从而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单一主体(政府)立法模式.国家力量与民问力量的交互作用,决定了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移植具有以强制性为主、诱致性为辅的制度变迁特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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