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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人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6):118-121
历经十数年之准备工作,新企业破产法最终于2006年8月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在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破产法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制定与修改均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此次审议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注重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并使之与我国国情密切结合,故多有突破与创新之处;而要使破产法真正发挥作用,则更有赖于将来诸多配套工作之完成。本期笔谈特约请专家学者聚焦此次立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并期待社会各界将这一探讨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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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债务清理制度。早在1986年,中国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将适用破产程序的主体扩大为所有的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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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06年2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十多年来,我国审计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审计署以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和纠正了大量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行为,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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