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法律   5篇
  2014年   1篇
  2012年   1篇
  2006年   2篇
  200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1 毫秒
1
1.
浙江海洋经济法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先凤 《法治研究》2014,(4):119-131
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离不开海洋法治的支撑,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可为浙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污染防治及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浙江省适应海洋经济发展和转型的需要,将海洋方面的地方立法及时地列入了议事议程,在依法治海、保护海洋和利用海洋等方面迈出了一个个坚实的脚印。  相似文献   
2.
蔡先凤 《法治研究》2012,(10):108-116
海洋经济是浙江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是解决浙江陆地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恶化三大难题的新领域。在海洋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浙江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既具有全国共性的特点,又带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主要表现为近岸海域水质较差、海平面上升、海洋环境和渔业生态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海岛生态环境告急等。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将构成重大挑战。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实现政策与法律的有机对接.并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的强力支撑。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框架包括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地方立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应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修订和完善现行涉海法规。制定和出台涉海新法规。  相似文献   
3.
责任集中是指在有复数责任主体的场合,法律只规定由其中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人则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有关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核损害责任立法,均采用这一法律制度。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实行惟一责任或责任集中的原则,将核事件的责任全部归结于核营运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制造商或供应商等都不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和促进核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4.
论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限制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先凤 《法商研究》2006,23(1):82-90
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中的责任限制原则,是指核装置营运人和装置国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只在规定的索赔期内承担规定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对核营运人承担绝对责任的一种补充,也是对核营运人承担风险责任的合理分散,其意义在于消除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忧虑,促进核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核损害责任法的责任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赔偿数额和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5.
随着各种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世界各国不得不在地区或国际层面上寻求比较有效的解决路径。多边环境协定可视为当前较为有效的国际环境机制。欧盟已在环境法的许多领域开展了立法活动 ,并有权实施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决议。多边环境协定下的附件调整程序会导致缔约国法律义务的实质性改变 ,甚至还会违背少数缔约国的意志。本文论述了多边环境协定的法律构架 ,探讨了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是否可视为国际组织的机构、多边环境协定下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与欧盟法的趋同以及多边环境协定与国际环境保护单边主义政策等问题。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