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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国家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仅可由实害犯构成,也可由危险犯构成。即过失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实质损害。如车船颠覆、他人死亡等危害结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虽未造成车船颠覆或他人死亡等实质损害,但使交通工具或他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强调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性,坚持限制、从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原则,故赋予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以结果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危害结果的理解和认定,常常成为具体适用这一条款的关键所在。如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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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仍停留在划小生产单位、分散经营的水平上,其潜力的进一步发挥必定受到限制。去年春天以来,溧阳市从丘陵山区开发和农业结构调整入手,分步实施农业企业化开发,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拥护,在溧阳刮起了强劲的“绿色旋风”。市场经济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出了新课题十多年前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实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但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那种以一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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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十四条或者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惩治这类犯罪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如何正确运用刑法有关条文惩治这类犯罪的新课题。现就这个问题谈些意见,以求教于诸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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