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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问题,在当前律师工作中还是一个新的问题,曾有不同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这样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有的同志认为,公诉案件有检察员代表国家诉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没有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必要.还有的同志认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以证人身分出庭作证,作证义务只能由被害人自己承担,律师是无法代理的,即使担任,其活动范围也只能限于附带民事诉讼方面.我认为正确地理解这一问题,对于依法保障被害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全面开展律师工作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打算在本文中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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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为什么要规定律师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呢?律师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拒绝辩护,拒绝辩护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现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看法。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首先要弄清事实,并用它来衡量、对照。但是,有的事实虽然清楚,证据充足,而被告人却不肯如实陈述案情,甚至撒谎、抵赖。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例如,有一件陈某抢劫案,除了同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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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为什么要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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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第四条曾经规定有变造国家货币罪,现在刑法取消了这一罪名。但在现实生活中变造国家货币的事时有发现,究应怎样处理才算正确,意见不一。有的人认为:我国刑法对变造国家货币的行为没有加以处罚的明文规定,应按违法行为处理,不能以妨害国家货币罪论处;如果变造数量大,情节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七十九条适用类推方法论罪量刑。也有人认为:变造国家货币罪,蒙混使用,具有明显的诈骗性质,刑法既无处罚规定,就应依照诈骗罪论处。还有人认为:刑法对变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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