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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实践对适格投资的界定从"依从型"路径到"限制型"路径的转变揭示了适格投资界定的发展新趋势。"限制型"路径的采用是对《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授权性条款的片面或错误的理解和适用。仲裁庭在对投资进行界定时应扭转"限制型"路径的趋势,遵从"依从型"路径,将更多的适格投资界定自主权交由当事国,并鼓励东道国积极利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之授权性条款,唯此才能促进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正义价值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2.
司法介入内部体育纠纷的问题,首先需要探讨体育是否为区别于传统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律关系.体育法是特别独立的部门法.专属于体育部门法下的内部体育纠纷无法寻求传统的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对于内部体育纠纷解决而言,从“体育自治”到“中立救济”是其历史发展规律.对司法介入内部体育纠纷解决路径,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体育法庭的经验,设立体育审判庭;同时注意其介入的必要限度.  相似文献   
3.
<政府采购协定>作为WTO下的诸边贸易协定,只对接受或者加入的成员才具有约束力.协定成员稀少且增加缓慢一直是GPA成员非常忧虑却无奈的事实.促进更多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成为GPA每一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2007年12月中国启动了加入GPA的进程.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充分重视并理解GPA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障,并结合我国实践,在加人谈判中争取更为有利的条件,从而达成与我国发展中国家状态相协调的加入GPA的最终条款.  相似文献   
4.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我国的域外管瞎与我国司法管辖冲突。我国首先应当认清其道德殖民性,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加强我国法律法规的执行。  相似文献   
5.
武长海  袁杜娟 《河北法学》2005,23(5):112-117
公司进行转投资是公司法人实现其自身目的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现有公司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有关公司转投资主体的限制,包括对内外资公司的转投资主体作出了区别规定的歧视性限制,以及对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存在着立法缺口以至于无法正确适用的限制等。然而,从内外环境来看,此诸多限制已越来越不合时宜。从内部环境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起来,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已加入WTO,WTO协议要求我们给予外资公司以国民待遇,同时要求我国法律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透明度原则。试图对我国关于公司转投资主体的法律限制及其不足与对策进行初步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6.
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基于自身制度优势与上海自贸区区内纠纷特点相契合,使其比法院诉讼更适于在自贸区中推广和应用。上海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体现在高度自治、效率、专业和国际化,以及司法对仲裁的支持等方面。上海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在遵循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对接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现代化等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但仍需解决临时仲裁的引入以及仲裁机构的独立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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