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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迅猛发展。“三资”企业中外国投资方工作人员和雇用的外国国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方工作人员)也在日益增多。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经手、管理企业的财物,其中的个别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的公共财物的案件已屡有发生。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没有追究这部分人的刑事责任,贪污巨款的外方工作人员至今消遥法外。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对“三资”企业中外方工作人员非法占有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加强对“三资”企业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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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言简意赅,对二审人民法院在民事上诉案件受理、审查的范围和权限上做了明确的规定,是在民事诉诉法(试行)第149条基础上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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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方工作人员和雇用外国国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方工作人员)也在日益增多。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事经手、管理企业公共财物的工作。这部分人中的个别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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