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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唯有赢得普遍信赖,方可赢得普遍服从,进而实现法治。而法要赢得普遍信赖,需要从"有利"、"有理"、"有力"、"有例"这些关键词着手。在利害上,法是对社会成员"有利"的;在价值上,法是"有理"的;在实践上,法是"有力"的;在生活中,法的成功运行是"有例(证)的"。唯有如此,法才能赢得社会成员的信任和依赖,才能获得普遍服从,这时法才成为治国之重器。同时,当"信赖"逐渐变成一种法治文化时,它就成为一座通往法治"信仰"的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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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异化原因之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共权力异化是各国都有的现象,当前中国尤其突出。原因何在?有人提出是剥削阶级思想的毒害,有人提出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致,还有人提出公共选择理论、权力寻租理论。笔者对这些理论进行了评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公共权力异化有两个根本前提,即公共权力性质和作用的二重性,国家公职人员法律身份和行为目标的二重性。异化的原因有制度方面和非制度方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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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乃基本人权之一,应得到充分尊重并保障实现。老年人为社会弱势群体,其健康权的保障更应受国家及社会的重视。一般认为,国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但养老服务机制下由国家直接保障老年人健康权的实现有其缺陷。在公共服务社会化趋势的背景下,政府将该直接义务让渡于市场服务行业,亦即使健康权的保障由单一的政府导向型转向多元化的市场导向型,对老年人健康权的保障具有灵活、专业、高效等优势。基本医疗制度下通过竞选资质优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来保障老年人健康权,当属充分保障人权的有效举措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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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很多权威的法学著作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这是不符合当代英美法事实的,因为当下它们也存在这种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其实可以从三个层次的标准来判断,而且可以把判断标准分为强标准、弱标准。如果同时存在公法元素与私法元素则不宜像德国一样全部定性为公法而宜根据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矛盾的性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传统市场供给机制也不同于政府直接供给机制,其中政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之间三维关系的公法、私法性质并不明显,应根据三个层次标准系统甄别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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