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明代的契约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无论在契约适用领域的普遍化还是契约形式的种类化上,都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不动产买卖、典卖、租佃、租赁、典当、抵押,以及借贷、雇佣、合伙等各个领域都普遍采取契约制,而契约形式多种多样。为了保证契税的征收,提高契约的法律效力,一般除要求当事人如卖主、债务人、佃户要签押外,中人、保人也要附署之,并负有连带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强制规定采用官印契纸,以减少民间因草契发生的纠纷。凡是依法成立的契约,均具有法律强制力,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3.
物权法旨在明确物的归属,在流转中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那么物权立法必当审慎为之,尊重和适应现代物权制度发展的需求,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寻求各种法律途径,形成以物权为核心、稳固物权、维护物权的理想的维权屏障.笔者以为,适应现代物权制度需要的理想的、良性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机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4.
詹爱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94-99,113
当事人是案件过程的亲历者,是事实认定的最佳信息来源,其陈述助益真实之发现;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具有最密切的利害关系,是最差的证人,其陈述阻碍真实之发现。鉴于当事人对案件真实发现正反两面之功效,向来以正确而慎重裁判之达成为目的诉讼程序,将当事人询问规定为补充性证据,并居于证据种类排序的末位。而在以简易、迅速而经济裁定之达成为目的之行为保全程序中,首先询问当事人既能契合程序固有的快速解决机制,又可以满足被申请人甚至案外人之程序保障,使得法官尽早掌握案件要点。因此,取消当事人询问之补充性地位,并置于证据种类排序的首位更符合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5.
公证调解在构建我国ADR体系中的比较优势(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在ADR的研究热潮中,调解受到了我国研究者的热捧.关于理性构建“大调解”体系的思路的论证也日渐深入。愈显明朗。本文拟从鲜为人知的公证调解人手.剖析公证调解与“大调解”框架中其他调解方式的比较优势,旨在阐明公证调解的特殊作用.厘清公证调解的应然价值,还原公证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相似文献
6.
《德国民法典》以其严谨科学享誉世界,这不仅表现于体系结构的科学设置上,还在于“概念设定的准确无误和最佳选择”①。德国是一个拥有深厚哲学根基的国家,素以极端抽象思维见长。在德国民法典中,立法者为了达到概念清晰准确的目的,极尽抽象概括之能事,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亲属法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财产法的法律行为均规定了各自不同的专有名词。尤其在契约制度中,对于构成其主体部分的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也分别赋予了专门的概念即“合意(Einigung)”与合同(Vertrag)”,以使二者明确区分开来,其意义非同一般。一、概念区… 相似文献
7.
8.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会后,立法机关将草案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齐树洁接受《中国公证》之约稿,为《中国公证》撰写卷首语《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改》(载2012年5期),就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公证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抒陈己见。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受《中国公证》杂志之托,笔者对齐树洁教授进行了深度采访。 相似文献
9.
公证,从字面上来理解,即是与私证相对应的"公"性质的司法证明活动.一般解释为,由特定国家机关或组织对有关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现代公证之"公"字,所涵盖的内容是丰富的.它不仅指主体的公职性和公共权威性;而且指程序的公开性和公知性;内容的公正性和公允性;效力的公示性和公信性;以及性质的公益性和结果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