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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刑诉法条文,运用“立即”一词有十余处。如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第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第七十条:“……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第七十二条:“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第六十八条:“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等等。上述条文,虽运用“立即”一词,但均没有明确其具体时限。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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