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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光耀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28-34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影响同一品牌内部的竞争,因而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应看一方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如何,以及对竞争者的排斥效果如何。由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积极效果更加突出,因而不像横向限制竞争协议那样受到严格的控制,本身违法规则适用范围有限,除了转售价格维持与绝对的地域保护以外,对其他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均应适用合理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法律规避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其性质进行分析,揭示其无效性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欺诈,而在于其所产生的效果违背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因而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两种制度的适用中应注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内国同样可以认定其无效,但根本的判断标准仍然是内国的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3.
与草案相比,《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更具科学性,但仍存在许多应当进一步澄清的地方,比如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中,没有明确纳入"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对一般豁免条件的规定不完整等。本文对这些偏差的纠正措施提出建议,希望能在以后的补充立法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的行使过程中发生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同样应适用反垄断法上关于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一般调整方法,虽然在支配地位的认定、效率与消极效果的比较等环节上,知识产权因素会带来一些特殊性,但在原理层面则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在支配地位的认定上,仍以"消费者没有选择"作为基本标准,但在具体认定中,可以摆脱市场份额考察的束缚,而依据网络效果、锁定效果来进行推定;在正负效果的比较上,不能停留在"知识产权维护创新"的认识层面,而应依据个案情况考察具体知识产权行使的效果是否构成效率。 相似文献
5.
宽大制度是各国发现并查处卡特尔案件的主要途径,我国也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强明确性:首先,需要对不同的宽大措施分别规定明确的证据质量标准与告发时间标准,以使告发者准确预知其告发行为能否获得宽大,以及获得何种程度的宽大;其次,为鼓励卡特尔参与人争先告发,须对宽大的人数与宽大的幅度进行科学设计;第三,应要求告发者在案件查处全过程中始终密切配合,作为给予宽大的条件;第四,为吸引卡特尔当事人进行告发,还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防止其所提供的证据被用于追究其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的法律制度,而知识产权则有鲜明的排他眭。两种制度各有自己的价值,不能相互否定,因而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必须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这首先需要明确对两者进行协调的一般标准,然后应具体考察在反垄断法各领域中,知识产权因素都会带来哪些特殊问题,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形成较明确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7.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此应起到基础性的调整作用。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上位法的作用,作为否定下位抽象垄断行为的依据。而从事具体行政垄断行为时,行政机关实质上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相当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关于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方法,而并没有提出反垄断法上全新的理论问题,其主要意义是宣示性的。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最需完善的是相关的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的排他性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如果权利人同时是一家支配企业,则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竞争法的制约。根据欧洲法院IMS案判决,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拥有支配地位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其著作权向竞争者授予许可,否则,其拒绝许可行为即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三个条件包括:(1)拒绝授予许可阻碍一种新产品的出现,而对这种产品,存在着潜在的消费需求;(2)拒绝授予许可没有合理理由;(3)通过拒绝许可,著作权人消除了二级市场上的所有竞争。这套标准很好地协调了著作权与竞争法的关系,更好地揭示了二者在维护创新目标上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9.
《谢尔曼法》第2条所调整的"垄断"行为,有三个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垄断力,而且从事了限制竞争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出于"特定的意图"。长期以来,前两个要件的含义与证明方法相对确定,但在"意图"的证明上,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做法。而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在新经济产业,评价垄断地位的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受到挑战,市场份额不再是最主要的衡量标准,适用第2条的重心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市场进入壁垒的考察上。通过经典判例进行考察,可以阐明第2条发展演进的一般过程,从而澄清其含义与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的法律制度,而知识产权则有鲜明的排他性。两种制度各有自己的价值,不能相互否定.因而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必须妥善处理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