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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正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此过渡阶段,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得到彰显。法官释明作为辩论主义的有效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对辩论主义、处分权以及法官中立原则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但由于释明的范围缺乏明确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释明或消极释明,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文章结合德国、日本对释明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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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广告的界定与广告发布者主体范围的认定,是探讨其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分析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实必要性与理论合理性。这种必要性表现在虚假广告本身的危害与广告发布者在其中的作用;而合理性则表现为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合乎民事责任的构成逻辑。但是,现有立法对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不足,这便需要通过理论重构来完善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引进以及对广告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责任构成要素的重新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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