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先强奸后通奸应以强奸罪论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当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开始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后来女方由同意顺从到多次与之通奸或鬼混。对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不以强奸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妥当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不同看法。首先,先强奸后通奸或鬼混的案件不按强奸罪处理,在刑法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妇女的意志是可变的,这种意志的改变决定着被告行为性质的改变。由被强奸变为通奸或鬼混,说明妇女的意志巳经由违背转变为不违背了,后者巳不是一种强奸行为,但它不会改变以前的强奸事实。正如先通奸后强奸的案件不能把前面的通奸认定为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来,经济犯罪的危害性、普遍性、严重性,已经引起全社会瞩目。最近笔者在潍坊、青岛、临沂、枣庄等四市地作过调查,结合全省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3.
4.
安全文化的内涵及其重要意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安全渗透在人们的一切生活及生产活动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将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文化的高度去认识,依靠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作用,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整体安全文化素质,让“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贯穿于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时空和每一个环节,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念,形成人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