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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但是,对于什么是和谐却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可否认,从不同的学术背景出发,会形成对和谐社会的不同理解。尽管学者间对和谐社会要素的认定不同,然而,大多数的学者皆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更确切地说,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基本要素,实行机会均等,进而形成自行解决冲突的机制。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法治是必然的要求。具体来说,以法律与制度来调节和保障社会活动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为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不可能没有裂痕,好的社会在于不断用自己的法律制度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整体而言,由于法治国是要求一个以人民为本的国家,而这也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不谋而合,皆是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核心思考。因此,法治国相关的原则型塑将形成支撑和谐社会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从权利救济宪法保障论公益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国宪法上,都会规定权利救济基本权的保障,其作用是在于给予人民排除不法侵害权益,并维护享有完整实体权利的机会,借以实现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宪法保障原则。就行政诉讼而言,原则上虽须主张其诉讼和其个人权利有关,人民或团体才可享有诉权,但是,立法者另外得以法律明文规定,准许人民或团体为维护公益,对无关自己权益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人民或团体也可享有诉权。在此,我们看到宪法上保障的权利救济基本权,除了作为主观权利的功能建构外,仍然存在作为客观法的建构可能性。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立法者为了落实权利救济基本权的宪法保障,所设计的一种客观的制度性保障,而可以作为权利救济基本权在客观法上的功能建构。因此,本论文即从自我实现作为基本权的本质出发,尝试探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法特征及其功能,建构公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制度性保障,并借助德国行政诉讼上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分析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本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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