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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具有投资价值的市场应当建立在一个既定法律体制、制度框架之内.中美两国对于证券市场行政监管路径各有选择,行政处罚机制亦各有千秋.中国证监会与美国SEC虽同属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同为证券市场监管主体,但两大机构在独立性、行政处罚权限方面差别较大.我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机制的设置时除考虑投资者保护这一目标外,同时考虑政策性目标.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可能受到政策因素的挤压.美国SEC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占据主要地位,因而其制裁证券违法行为更为高效.但通过机构划分上的细化和内部职能的分权,证监会监管的专业化发展将会促进监管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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