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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慧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66-73
对于死亡赔偿中消极损害的内容,我国学界一般认为有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两种不同的模式,并且这两种模式相互排斥,不能并存。这一看似合理、并有各国立法例支持的认识实际上存在很大问题。事实上,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立法例上所谓的大多国家/地区均采扶养丧失说也只是学说上的一种概括,具体到各个国家/地区,均有所不同,没有必然的参考意义。相反,在我国,继承利益历来受到重视,因而将其与扶养利益分开,同时设立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两个赔偿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2.
物权行为独立性是意思自治更深层次的体现,它的适用使违约行为成为一种选择权。物权行为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物权人处分物权的真实意思,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实现实质公平,是体现市场经济高效、安全、自由、实质公平与发展价值观的时代之法,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优秀之法。 相似文献
3.
谢慧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6):82-90
死亡赔偿的计算历来存在个别化与定额化之争,但无论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实际效果上,上述两种主张都难言完美,存在各自难以克服的缺陷。之所以如此,在于学者们对于死亡赔偿的定位存在问题。事实上,死亡赔偿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承载了死者家属补偿的需要,而且还承载了死者家属"报复"的需要。只有清楚地意识到死亡赔偿所承载的双重定位,明确它们的特点,才能设计出合理的死亡赔偿计算方式。无论是纯粹的个别化计算还是定额化计算都不可取,最终合理的路径应当是介于个别化与定额化之间的第三种计算方式。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2018年,袁某所在村社涉政策征收。2018年3月,袁某作为户主与某街道办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袁某一家安置人数为3人,分别是袁某、黄某(袁某丈夫)、袁某某(袁某儿子),按照政策规定,袁某等3人住房安置面积应为105m^(2),实际安置105m^(2)房屋一套。协议同时对房屋、附着物补偿以及奖金、搬迁费、过渡费发放等进行了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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