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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E“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浩然 《时代法学》2014,(3):109-114
PE"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方式对于投融资双方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尚缺乏对PE"对赌协议"进行界定、调整和监督的明文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案中对相关问题的裁判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结合PE"对赌协议"的特性和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和监管势在必行。而且,对于"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只要是不超过PE投资方的非股权投资款本金的补偿都是公平合理并可以接受的;而对于"对赌协议"中的有限免责条款,除可以由投融资双方在协议中加以约定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设定一种浮动比例的计算公式,或是为融资方在免责情况下所应补偿的金额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海富投资案是我国首例有关PE"对赌协议"的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表明,应该区分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而且,对于商事审判,特别是对PE"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的裁判,不能依据传统的民事审判理念来进行裁判。再审法院的判决不仅首次对PE"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作了认定,在明确认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同时,还肯定了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条款的效力;更重要的是还明确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确立新的商事审判理念来审理和裁判新型的商事法律争议。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诞生至今,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后面临着新的困境。在多极化趋势加强的当下,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有必要重新强调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及效力。而社会契约论,无论是在我们明确国际法的起源和法律属性,还是在推导国际法未来的新发展上,都具有十分可观的参考价值。面对以个体之力无法解决的问题和障碍,选择联合起来共同解决是国际社会契约的开始,维持这种结合的状态并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则是国际社会契约所要真正实现的功能。社会契约论对公意和众意二者概念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我们明确国际法在自然法上的价值,以及倡导国际法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4.
海富投资案是我国首例有关PE“对赌协议”的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表明,应该区分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而且,对于商事审判,特别是对PE“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的裁判,不能依据传统的民事审判理念来进行裁判。再审法院的判决不仅首次对PE“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作了认定,在明确认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同时,还肯定了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条款的效力;更重要的是还明确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确立新的商事审判理念来审理和裁判新型的商事法律争议。  相似文献   
5.
特朗普上台不到两年时间就宣布退出7个国际法群,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国际法主体的特殊性,再加上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效力极弱,导致了国际法治的混乱。但是,这些都并不能影响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较,确实存在诸多的不同,但它仍然是一种规范各国际社会成员行为的法律规范,同样具有社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律的基本属性。国际社会所建立的各种各样的执行机制还在有效地保证着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使得国际法律制度保留着足够的强制性。各种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明确规范着各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各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具有完全意义的规范性。随着全球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世界格局的改变,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崛起,将引领国际法和国际法治重新回到其应有的发展道路上来。从国际法自身发展的轨迹和逻辑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等由中国主导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将会得到越来越多国际社会成员的接受并惠及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由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将会成为国际法治建设新的价值目标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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