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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研究近年来不断升温,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很关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作为一个法学概念,系对特定法律现象从法学角度做出的归纳总结,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在学术讨论中达成共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与法律冲突、知识产权侵权是相区别的概念,不应一概而论地否定对权利冲突的研究价值。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有消极的影响,研究权利冲突最终的价值在于减少消极影响,促进权利体系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电子政务的广泛施用需要法律保障作为支持.由于电子政务的运行依赖着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网站建设等一系列技术产品与信息资源,而这些产品与资源又构成了整个电子政务运作的技术核心,因此,对这些信息产品提供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很多知识产品上的利益尚未定型为权利,需要法律对之加以保护。这种合法利益,称为知识产品法益。知识产品法益虽然与知识产权相近,但两者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知识产品法益理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然而,应当如何保护这种具有正当性的利益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知识产品法益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设权模式,二是竞争法模式。这两种模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催生了很多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权利法定主义模式下,知识产品法益和知识产权的冲突要在保护正当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做到法益和权利的利益合理分配,以实现知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实现动态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从权利构造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于权利连结点交叉的场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证法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不断扩张,同一知识产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形成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也表现为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已成为我国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并非绝对适用.解决因客体牵连而引起的异网域权利冲突应遵循权利位阶法则.化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并非绝对适用非此即彼法则,权利并存法则应当具有适用上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5.
<正>权利冲突对于权利体系,乃至私法体系的发展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在整体上、抽象意义上不可能被消除。法律体系的完善,在于能够提供调节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制度,并通过正当程序来化解利益冲突,最大程度实现权利在法上的质的规定性。因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及其化解机制伴随着知识产权权利发展史而发展,具有动态性因素。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冲突即为完成权利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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