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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裁判不是裁判者单方的意志体现,而是在裁判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建立有效的对话沟通机制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过程.这种对话沟通机制是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话博弈为主要内容,通过当事人双方和法院构成的共同体来协商运作,最终达成各参与主体都愿意接受的共识.这种裁判共识机制不仅需要建立对话与讨论的公共平台,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事实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因素,构建一种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机制,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纳什均衡点,尽可能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民事裁判共识的实现不仅要得到诉讼主体的共同认可,还要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相似文献   
2.
贺寿南 《时代法学》2011,9(6):66-72
法庭论辩的对话过程发生在具有观点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和判决此冲突的中立的第三方。为了保证论辩能顺利进行,可通过设立对话论辩的条件、论辩规则,从而为当事人双方创造平等诉讼的条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在对话过程中,控辩双方提出主张、反驳、辩护和撤回主张,并且对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论证,而审方监视双方当事人是否遵守程序规则,通过证据是否被采纳来规定论辩范围、分配举证责任、调整次序和终止论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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