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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的司宪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的司宪义务奠基于权力所有者———人民对法院的角色期待以及人民通过宪法表达的对民主、公正和秩序的价值追求。“司宪”是“司法”的必经阶段 ,人民法院不“司宪”将不能正确“司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民法院的司宪职权 ,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可以自卸其司宪义务。在现行宪政体制下 ,人民法院履行其司宪义务的途径是 :立即让宪法进入已有的诉讼和尽快建立宪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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