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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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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县民政局举办有奖助残日。青年李某让同事张某的五岁女儿替其摸奖,获得一台摩托车,于是李某对张某说:“你女儿手气真好,再让我带他去摸几张奖券”。张某说:让我女儿替你摸奖可以,但中奖应对半分。刘某答道:“好,一言为定。摸奖过程中,均由小孩摸,结果中特等奖金五万元。李某只打算分1万元给张某,张某认为应按事先双方讲好的分一半,李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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