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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5)
乞讨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内容应该定义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对维护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意义。其立法意义深远同时也存在缺陷,须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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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犯罪主体的认定成为该罪正确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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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新形势下发挥公安统计整体功能提出了四点意见:1.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公安统计基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管好统计“源头”;2.当务之急是健全公安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建立公安内部网络,培养“一支思想好、业务熟、责任心强、作风硬的统计队伍”:3.大力开展统计法规的宣传活动,加强统计法制观念,严格执法;4.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公安统计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尽快“实现统计手段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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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那些农牧民群众十分痛恨、依照现行法律又难以处理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地痞、恶棍,已成为农村牧区治安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而这批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成了一些乡村治安不好的症结所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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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秩序,以修正案的形式出现也是对刑法典的一种补苴。该罪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乞讨,侵害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主观上并不以牟利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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