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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作为法学中的基本概念,无论在法理学或部门法学,亦或在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中,其基石性地位毋庸置疑.长期以来,主流观点一直认为法律关系仅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作为法律关系变动的起因,本身不属于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本文认为将法律关系的构成仅局限于主体、客体、内容并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置于法律关系构成之外不符合法律关系的本源涵义,不足以充分发挥法律关系的工具论和本体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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