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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审理涉及买卖、共有、赠与等原因产生的房屋权属争议案件时,可能会出现既要判断如买卖、共有、赠与等民事行为的效力,又要判断房产证等登记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民行交叉。所谓民行交叉,有的学者认为,就是指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情况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情况。①审理此类案件,是民事先行,还是行政先行,在以前的审判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思路。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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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功能各异,适用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对违约金约定数额的调整,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法院亦可依职权主动调整。在调整规则上,还应适用可预见性、减轻损害、损益相抵等限制性规则,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从而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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