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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淑霞 《中国公证》2006,(10):33-3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党加强“三农”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国的公证行业也将在《意见》精神的指引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公证工作,把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2.
赵淑霞 《中国司法》2007,(10):99-101
一、公证调查权是公证实践的需要,也是公证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当事人的需要1993年1月12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7号《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说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相似文献   
3.
青海省公证处成立于90年代初期,现有公证员6名,其中,2级公证员2名,3级公证员2名,4级公证员1名,公证辅助人员1名;硕士研究生1名,研究生2名,本科生1名,在读研究生2名;中共党员3名;平均年龄38岁。这支具有一定政治水平,又有专业技能的年轻队伍,以服务为生,以质量为本,不断进取,积极开拓着青海公证的处女地。特别是随着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们依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不断探索着适应青海特色公证队伍的发展之路。改革的第一步:改革公证处内部管理机制青海地处祖国的西北…  相似文献   
4.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淑霞 《中国司法》2002,(11):56-58
现代法治要求每一个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公证机构也不能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机构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中介组织,就必须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如果造成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损害,就必须向其进行公证赔偿。我国目前的公证法制还不健全,公证赔偿的实践也很少,而且没有一套完整与明确的公证赔偿制度。尽管在近几年发布的司法行政规章中,对公证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如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   
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和司法部的部署,青海省司法厅将其所属的原青海省公证处(现更名为青海省西宁市恒源公证处,共有公证人员5人,以下简称"恒源处")于2007年4月整体移交给西宁市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公证机构已被界定为社会中介组织,是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公证制度的改革,为公证机构开展竞争提供了有利条件。正当、合理、有序的竞争有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而不正当竞争却严重损害着公证自身的声誉与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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