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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拙劣骗术型"诈骗罪在我国刑事法领域难以展开精细化分析,故有必要在比较法的视野中取他山之石。而滥觞于德国刑法学的被害人教义学理论不能盲目移植至我国,被害人的刑事保护可能性与应受保护性判断必须时刻恪守中国本土的国民标准。宪政学上的刑法辅助性原则、法哲学上的刑法家长主义与社会学上的达尔文主义能够为我们深刻透析这一理论的正当性根基。被害人的轻信不可以实现对不法层面的阻却,仅能够成为酌定量刑情节,对弱者的关怀与庇护应当贯穿于刑事一体化的始终。  相似文献   
2.
枫桥经验中蕴含的合作预防、对话型司法等理念深刻影响着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向度。相较于传统的国家惩罚本位主义,枫桥经验注重发挥多种主体的协作优势,并融合法治与德治要素,引领着犯罪合作预防之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国家刚性司法面孔,枫桥经验强调乡贤治理与定纷止争,并早已暗合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对话型司法理念,国家机关不再是纯粹的惩罚主体,而是以沟通的姿态参与犯罪共治的合作格局。在社区矫正方面,通过社会控制理论和标签理论,枫桥经验的合作治理范式得以进一步揭示。  相似文献   
3.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企业犯罪更有必要也适合实施精细化量刑,这是由企业的组织特征、"轻轻重重"量刑激励模式、企业犯罪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小等因素共同决定.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量刑精细化探索,并逐渐扩展到单位犯罪尤其是企业犯罪领域,美国《量刑指南》在此方面有着成熟的借鉴意义.在刑事合规语境下,量刑精细化的路径建构需要从教义学和立法论两个层面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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