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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蹇峰 《四川审判》2002,(2):51-51
刑事部分因事实不清宣告无罪时,附带民事部分如何处理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部分事实不清.则附带民事部分据以判决的事实也不清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人民司法》“本刊研究组”即持此观点(见该刊2001年第10期第61页)。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对此,应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蹇峰 《四川审判》2002,(1):26-26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规定。本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新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至今很少公诉、审判该种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典的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种犯罪行为很少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就其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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