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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辛纳  魏建 《法学论坛》2015,(3):127-133
财务困境是所有演艺组织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的文艺院团更有着体制的约束.在表演艺术领域广泛采取非营利组织的方式构造市场主体是国际的共同经验,这不仅是因为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利润不可分配约束等基本特征,更重要的是,非营利组织的制度设计形成了较强的激励,吸引资本和人力资本对艺术发展进行投资.因此,建议中国完善表演艺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准入、捐赠等法律,明确营利和非营利院团的权利责任,促进院团分化为营利和非营利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2.
演出供给、消费需求和艺术表演场馆方面的分析都说明我国国有艺术表演团体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相比于事业体制,尽管转企改制有助于激发活力、增强自我生存能力,但是表演艺术固有的成本难题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基本发展瓶颈,以及外部支持环境和院团组织自身建设的严重滞后等不利因素,共同决定了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市场化道路还任重道远。未来发展要向外部资助体系、强化院团组织能力建设和增加消费者满意度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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