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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而未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对“超过三个月未还”如何理解,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颇多争议。实际上,“挪”是本罪的主行为,一旦把公款挪走,即侵害了国家对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就构成了本罪的既遂,是否使用并非本罪既连成立的必要条件。挪用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归还的,亦只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法条的“未还”二字易生歧义,建议在刑法修订时删除。  相似文献   
2.
论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扩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长生  辜志珍 《河北法学》2007,25(9):123-125
《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七种,是较为适当的.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也可以构成洗钱罪的主体.洗钱罪的对象不限于资金,还包括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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