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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表见代理效力不适用有权代理 通说认为,表见代理应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具有相同的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直接归属干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以特别通知或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权某人为其代理人时,代理人根据通知,在前一种情形,对收受特别通知的特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其代理权;在后一种情形,对任何第三人均可以行使其代理权。”既然法律确认行为人可以行使代理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真正授权)则“代理结果”必然归属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2.
边一舟 《法治研究》2007,(12):76-77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应尊重受意人的理解,以一个理性人的理解去探寻合同的真意,为此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格式合同疑义条款解释的规则,并在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最终从根本上通过保险合同主体实质平等而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并不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都出台了相关工作规范,但问题是这些规范并不统一,而且比较抽象,缺乏惩处机制。如何认定打击报复行为,以及该如何有效处理打击报复行为,都值得我们去探索与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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