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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职责,在我国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真正被人们特别是被党政领导同志所承认。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把本来属于该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以内的“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见《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款)等事项包揽起来;有的本来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却不等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由地方党委的负责同志直接宣布或者由地方党委直接书面通知;有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从来不考虑要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的对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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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某省一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听到该市某县“四套班子大合唱”的一则新闻。所谓“四套班子大合唱”,就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协这四套班子正副职负责人,均由县委书记统一安排工作,哪个抓工业,哪个抓农业,哪个抓多种经营,哪个抓交通财贸,哪个抓科学文化,哪个抓教育卫生,哪个抓党群政法等等。这就仿佛是一个大型“合唱队”,担任指挥的是县委书记。据说,该县县委负责同志在某副市长前去视察工作时津津乐道地汇报了这个“大合唱”不少“优越性”;而副市长却表示赞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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