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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我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进程的一大绊脚石,其产生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侦查人员主观上仍受一些传统法文化影响,人权和法治观念淡薄,迷信口供且急功近利,这是刑讯逼供的主观成因。客观原因则主要是我国关于刑讯逼供的实体法存在漏洞,以及程序法在制约侦查行为上的失效。基于此,防治刑讯逼供需要对侦查人员进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教育,纠正他们主观上的错误。此外,需要完善立法,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使侦查权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行使,从而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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