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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继洪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3):3-7
法的基础的核心是人性。中国传统法学和西方法学大都是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同样,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有自己的人性论。人性论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现在自由主义法学所面临的问题无不与人性有关。 相似文献
2.
法与人性中的利己、利他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是社会和法的主体 ,对人性的研究至关重要。人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本性 ,利他是有限的。这种本性和生产力一起决定了社会和法。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 ,人是内容、目的和主体 ,社会是形式、手段和客体。个人的利益是第一位的 ,个人的力量是最基本的、最积极的和决定性的。 相似文献
3.
十年来我国学者对法与人性的关系多有论述,最初强调人性恶对法的前提的重要性,中经善恶二元论和人的社会性、理性、道德性的预设,最后又得出应以更宽泛的人文主义为前提:尊重人的需要和价值;防范性恶;宽容弱点;鼓励优点。其实,对人性除进行先天的体悟外,还应观察后天的可塑性,及其与经济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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