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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荀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89,(3)
生活在文明世界,不可避免要受各种不同的社会环境作用,诸如家庭、学校、社会……,常人如此,罪犯也不例外。自进入监狱(劳改队)罪犯即开始自己的改造生涯。在以后的漫长岁月中,无论是“负隅顽抗,破罐子破摔”,还是“踏实改造,重塑自我”;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罪犯总必然会受制于一些客观的环境因素。一般来说,罪犯在改造中面临的三个社圈,就直接决定着他们的改造道路和改造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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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治工作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有条件地把一部分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机关依靠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治是当前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推行社区矫治,有利于动具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也有利于深化行刑制度改革,提高行刑效益和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当前应完善刑事执行法律,明确社区矫治的法律地位,建立社区矫治工作体制,组建三支队伍,调整充实法律和政策,扩大社区矫治适用范围,建立系统的社区矫治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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